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環境教育志工志願服務計畫
中華民國113年03月
- 法令依據:志願服務法及環境教育法相關規定。
- 目的:
為建立環境保護志願服務體系,結合社會願意投入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力資源,透過教育訓練、示範及經驗交流等方式,積極宣導志願服務理念,加強全民環保知識及提昇環境教育志工服務量能,將人力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,發揚志願服務美德。
- 環境教育志願服務者(以下簡稱環教志工)之資格
凡設籍或居住於澎湖縣之民眾,身心健康、具服務熱忱、志願參與各項環境教育解說、宣導及推廣者。
- 運用單位: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再環保局)
- 組織建置:(組別視實際志工隊服務工作適時調整)
- 志工召募及對象
凡設籍或居住澎湖縣之民眾,對環境教育或環境保護工作具有服務熱忱,且能極積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- 環境教育志工服務項目
- 經常性服務工作
- 環境教育之推廣。
- 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訓練環境教育志工。
- 協助擔任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活動人員。
- 協助編輯環境保護教案文宣。
- 設計活動並前往機關、社區、學校等單位宣導環保政策及經驗分享。
- 其他環保工作推廣,如環保綠生活、資源回收、社區環境改造、綠色消費活動推廣等。
- 其他服務工作
- 配合中央及澎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政策業務之推動。
- 其他與環境教育相關工作(視運用單位需要服務的項目訂定)。
- 環境教育志工之訓練
本訓練依照志願服務法第三章第9條訂定: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「基礎訓練」、「特殊訓練」,以提升志 願服務工作之品質、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。相關訓練課程如下:
- 基礎訓練(請至臺北e大https://elearning.taipei/ 報名基礎訓練課程,並在課程結束及通過測驗後列印證明書,或參加環保局或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)
(1)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小時
(2)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
(3)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
- 特殊訓練(計6小時,結訓時發給特殊訓練結業證明書。)強化志工專業知能訓練,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,由環保局安排環境教育講師,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,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,並授與志願服務證,以維護民眾權益。
(1)環境教育倫理與環境教育概論 1小時
(2)當前環境現況及環境保護政策 1小時
(3)環境教育宣導實際演練 1小時
(4)戶外環境教育的理論與實務 2小時
(5)其它視服務項目自訂之環境教育課程 1小時
- 在職(增能)訓練:每年由環保局規劃辦理安排參加進階訓練,增加環境教育志工服務時的服勤效能。
- 志工之權利義務:
- 志工應有以下權利:
- 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。
- 一視同仁,尊重其自由、尊嚴、隱私及信仰。
- 依據工作性質與特點,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。
-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。
-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、設計、執行及評估。
- 由環保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- 志工應有以下義務:
-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。
- 遵守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。
- 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。
-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紀錄冊。
- 服務時,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益。
-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,保守秘密。
-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。
- 應遵守性別平等規定,不得有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維護良善服務工作環境。
- 志工之待遇:
志工應屬無給職,並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,必要時,並得補助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。
- 環境教育志工之管理及運用
- 志工出勤時應穿著志工背心或識別證吊牌(視實際出勤狀況調整),且不得向申請單位收取酬勞。
- 環境教育志工原則上每年累積服務時數需達16小時以上,若連續2年皆未服勤者,第3年度起將不再續任,且志工保險不再續保。
-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於每年度定期公告2次志工之服務與學習時數狀況。
-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度原則辦理2場次聯繫會報與2場次聯繫會議,研討當年度環境教育志工服務相關工作、志工服務上之需求,以利業務之推動。
- 目前依據以下兩點進行志工分組管理:
- 依據志工地緣關係進行分組管理,每組設組長1人,負責組內溝通與對外協調
- 依據志工專長興趣分隊,負責特定服勤項目支援。
- 運用單位每年度辦理組內會議1場次以上,了解各組服務狀況。
- 環境教育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者,經勸導未改善,將以離隊處分。
- 出勤時,由環保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
- 其他有關事項,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。
- 環境教育志工之輔(督)導工作:
- 由本局設置志工輔導幹部1-3人,提供志工申訴輔導管道,針對服務工作上有困難、或志工間服務期間之爭議、志工離隊、或服務工作無法適任之志工,主動及接收申訴,透過協溝通、勸說、協調等方式,提出解決方案,以利志工隊順利運作,保障每位志工之權益。
- 利用志工聯繫會議、研習課程、或其他聚會等機會,宣傳志工輔(督)管道,鼓勵志工善用申訴輔導管道,提出問題,化解紛爭,俾維護志工隊和諧與凝聚力,
- 獎勵規定:
- 依據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,獎勵如下:
(1)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2)服務時數5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3)服務時數8,000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- 依據澎湖縣政府訂定「澎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得向該單位申請下列獎勵:
(1)銅牌獎:志工年資滿3年,服務時數75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2)銀牌獎:志工年資滿5年,服務時數1,00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(3)金牌獎:志工年資滿7年,服務時數1,250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- 澎湖縣政府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格:
志工志願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需同時達3年、300小時以上,並由環保局登錄於衛福部資訊系統(登錄資料包含志工 紀錄冊資料、基礎、該 (跨)類別特殊訓練資料後及志工有效服務時數)。
- 依113年志願服務重點工作項目,澎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訂定志工獎勵項目如下列:
(1)優秀新進志工獎:近兩年內加入之環教志工,且年度服務時數最多之前3位,頒給禮券500元及獎狀1張。
(2)活躍黃金志工獎:年齡在65歲以上之志工,且年度服務時數最多之前6位,頒給禮券500元及獎狀1張。
(3)績優志工獎:以年度服務時數最多之前6位志工,頒給禮券500元及獎狀1張。